【鬥陣來關心】電子票證/電子支付
作者:盧偉銘律師/吳語涵
「電子票證」專指晶片、卡片、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等線下實體支付工具,例如「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」即屬電子票證業者;而「電子支付」是指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,定義上更為廣泛而不限於實體支付工具,例如「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」則為著名之電子支付機構。
這樣的定義,卻曾引發爭議。例如2017年,電子票證業者「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」計畫發行線上「數位悠遊卡」,引發此究竟僅係建立於「電子票證業務」之基礎上,將實際應用延伸至手機支付(電信悠遊卡)及網路支付;抑或已跨足「電子支付業務」,因而必須另須取得電子支付機構牌照之爭議。
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」,將原先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」及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」二元化管理法制統合為一,意味在支付工具虛實整合的潮流中,兩者界線已逐漸模糊,未來將不再以虛實業務模式區分不同支付業者,而統一要求業者必須申請「電子支付機構」牌照,再依不同資本額及所登記之營業項目,劃分所許可之業務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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